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50號上 訴 人 徐學敏 徐學村 徐瑞忠 被 上訴人 黃金雲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賴嘉斌律師 鄭思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