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柯秉志律師即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破產事件,聲
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依聲請狀記載相
對人之積極財產數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0,758元,依非訟事
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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