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林友德
相 對 人 葉吉雄
居臺中市○○區○○○街00號(青松長照社團法人附設臺中市烏日青松住宿長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112年11月24日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有關江秀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 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