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邱宥騰即邱政川
代 理 人 洪鈺婷律師(法扶律師)(已解除委任)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 ,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 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更 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後,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3日以中院平民子112消債更字第81號 命債務人補正自108年9月24日起至110年9月23日止之全部所 得及收入清單,並請核對各類所得清單、薪資單、存摺明細 之各項收入,自行統計總金額及債務人之110年、111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最新登記 謄本。前開函文於112年10月18日合法送達,債務人逾期仍 未補正;再經本院定期命債務人於112年12月18日上午10時 到院說明,債務人仍未到庭,有前揭函文、送達證書、訊問 筆錄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債務人更生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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