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2年度,127號
TCDV,112,小上,127,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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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127號
附帶上訴林炎調
附帶被上訴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楊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9月19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小字第614號第一審判決提
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為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2項所 明定,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 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附帶被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0月6日以民事上訴理 由狀提起上訴後,附帶上訴人於同年11月27日提起附帶上訴 ,有民事附帶上訴狀可參(見本院卷第47頁以下),揆諸前 開規定,本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500元,應由附帶上訴人負 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四、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 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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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