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鄭美人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非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相 對 人 陳利果
張佩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丙○○、甲○○對於未成年子女乙○○之親權應全部予以停止。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聲請人之子丙○○與相對人甲○○育有 未成年子女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相對人丙○○並於9 9年10月18日認領未成年子女,及與相對人甲○○約定未成年 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相對人丙○○任之。惟未成年子 女自小均由聲請人照顧,相對人甲○○於未成年子女出生後即 離家,迄今仍行蹤不明,未曾照顧、扶養未成年子女,相對 人丙○○則因犯竊盜、毒品等案件入監執行,需至117年始得 執行完畢出監,是相對人2人長年對未成年子女未盡扶養義 務,由聲請人扶養未成年子女迄今,相對人2人對於未成年 子女顯疏於保護、照顧,且情節嚴重,已不適任親權人。為 此,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之規定,聲請 宣告停止相對人2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等語。二、相對人丙○○陳稱:對於聲請意旨均不爭執,同意停止其對未 成年子女之親權等語。
三、相對人甲○○未於審理時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 述。
四、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 有第49條、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 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 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 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 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 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 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 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71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五、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在監執行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證,且有戶籍資料、親等關聯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復為相對人丙○○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而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對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訪視,結果略以:訪視了解,聲請人係為目前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而聲請人因無法領取、運用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補助金,進而提出本案件,欲宣告停止相對人2人之親權,並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之法定監護人,以便處理未成年子女相關事務。聲請人受訪主張相對人甲○○生下未成年子女做完月子後即離開,迄今未曾探視過未成年子女;相對人丙○○則因案入獄,尚有5年刑期,無法負起為人父親之責任,惟該會僅訪視到一造,針對相對人2人是否未盡到保護教養之責,致使需宣告停止其等親權一事,建請自為裁定。另就訪視了解,目前未成年子女主要由聲請人照顧,聲請人現在經濟狀況雖為不佳,但未成年子女基本食、衣、住、行等需求尚有被滿足,且觀察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互動親密,認為聲請人應是未成年子女情感主要依附對象等情,有該會112年10月25日財龍監字第112100085號函暨後附訪視報告等件在卷可稽;另相對人丙○○亦明確表示其同意停止親權之意。是本院綜核上情,堪認相對人2人確實長年未照顧、撫育未成年子女,顯有疏於照顧、保護未成年子女且情節嚴重之情,聲請人為與未成年子女同居之祖母,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停止相對人2人之全部親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末依民法第1094條之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 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則依該條所定之又按父母均不能行使 、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 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 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 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查:相對人2 人經本院停止渠等對未成年子女之全部親權,業據前述,是 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其權利義務,則有關未成 年子女之監護人部分,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 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之祖母即聲請人為第1順序之法定監護人 ,故聲請人應於本裁定確定後,於知悉其為未成年子女之監 護人後15日內,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將姓名、住所報告法 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併此敘明。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