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2年度,87號
TCDV,112,家繼簡,87,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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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7號
原 告 陳勵中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順森
楊政展
楊政浩
楊崇政

楊坤竺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應補正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並就各被繼承人遺產之權利範圍詳細註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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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