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繼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王延東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係被繼承人蘇 秀惠之夫妻,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3月7日去世,被繼承人 生前戶籍住所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因被繼承人 身後留有遺產,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聲 請人欲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之規定,於繼承開始即112年3月7日起 三年內,檢陳文件具狀為繼承之表示,請准予聲明繼承等語 。
二、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 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大陸 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66條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 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檢具聲請書,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 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聲請書並經聲請人簽章,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前段、同條例 施行細則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12年11月10日以112年度司聲 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聲請費用新臺 幣1,000元。聲請人應於家事聲請狀上親自簽章(簽名加蓋 章)並填寫日期。若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時係在大陸地區 ,則須提出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家事聲請狀 。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大陸戶籍資 料。被繼承人蘇秀惠之繼承系統表。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蘇 秀惠生前往來之書信、合照照片或匯款單據等資料。聲請 人與被繼承人蘇秀惠之出入境資料。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蘇 秀惠之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認證書。被繼承人蘇秀惠之遺 產清冊、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 。況且,本院前於同年9月12日曾發函通知聲請人補正上開 事項,然聲請人亦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家事法庭通知補正 函、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