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99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相 對 人 楊棟崴即楊曉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棟崴即楊曉明之繼承人為公示送達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按相 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6寄發如附 件所示之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遷 移不明退回」文字之戳印,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繼承系統表、相對人戶籍謄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 庭函、存證信函、退回信封等影本為證,另經本院函囑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 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6,經該局函覆,現場查 訪大樓管理員賴青宏稱目前該址為賴青宏本人所承租居住, 楊棟崴並無居於此之事實,此有該局民國112年12月27日中 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204552號函暨職務報告附卷可稽,堪認 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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