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331號
債 權 人 胡宏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辛佰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
㈡確認債權人姓名為何(聲請狀末具狀人姓名與印章不符)。
㈢請提出債務人辛佰崇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