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843號
TCDV,112,司聲,1843,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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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43號
聲 請 人 曾廷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社團法人臺中市光之教育關懷協會延展清算完
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5月20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之規定。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 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 法院展期。民法第41條、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社團法人臺中市光之教育關懷 協會之清算人,茲因其他會員難以聯繫,相關財務報表尚未 釐清製作,尚須時間作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 ,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9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呈報清 算人事件卷宗,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惟 聲請人係於民國111年12月24日就任清算人,因原清算期間 已於該就任日起6個月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2年11月21日始 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 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展期6 個月即民國113年5月20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 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 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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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