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4420號
TCDV,112,司繼,4420,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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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420號
聲 請 人 廖沛汝



受 選任人 尤亮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莊俊煌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選任尤亮智律師為被繼承莊俊煌之遺產管理人。二、准對被繼承莊俊煌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 示催告。
三、被繼承莊俊煌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 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 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 繼承人莊俊煌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 餘即歸屬國庫。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莊俊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 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莊俊煌(男、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 中市○區○○街00巷00號3樓之3)於111年3月15日死亡,且其 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 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 對被繼承人之財產主張權利,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語,並提出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9068號債權憑證影本 、除戶戶籍謄本影本、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與被繼承人間尚有債權債務關係,且被繼承 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 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 ,此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經本院 函詢轄區內各律師之意願,經尤亮智律師(事務所設臺中市 ○區○○路○段000號20樓203)函覆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此



有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茲審酌尤亮智律師為執業律師,非 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 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 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 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尤亮智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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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