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4067號
TCDV,112,司繼,4067,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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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067號
聲 請 人 沈宗翰
相 對 人 陳冠宏即陳國賓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秈秀即陳國賓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沈姿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陳國賓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 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 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為民法第1138條、第1 156條之1第1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國賓之債權人,且 聲請人業以訴訟程序向繼承人陳冠宏、陳秈秀請求清償繼承 債務,案件現繫屬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99號,故聲請人自 得依前開規定請求命繼承人陳冠宏、陳秈秀於三個月內提出 遺產清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提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99號 民事法庭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全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復經本 院依職權查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 冊之前案,此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及索引卡查詢在卷足憑, 堪信為真實。執此,本件相對人陳冠宏及陳秈秀為被繼承人 陳國賓之第一順序繼承人,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 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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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