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0107號
TCDV,112,司票,10107,2023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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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10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劍平
代 理 人 張嘉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張文遠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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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