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107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劍平 代 理 人 張嘉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張文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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