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張佑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鳳蓮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最新第一類土地
登記謄本及臺中市○○區○○段000○號最新第一類建物登
記謄本。
(三)提出聲請狀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