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423號
TCDV,112,司拍,423,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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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陳連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慶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慶源於民國111年6月 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 金新臺幣7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11年9月9日,並簽發 本票2紙交付予聲請人,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設定新臺幣4,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債務人陳慶源屆期不為清償,尚欠新臺幣4,200,000元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抵押借據等影本 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雅三和段 969 783 15分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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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