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362號
TCDV,112,司拍,362,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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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梧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欽進


相 對 人 A0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02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債 務 人 A03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民國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適用之,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A03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95年10月12日至民國125年10月11日,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A03於民國95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3,200,000元 ,借款期限至民國117年11月2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金。 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 部償還。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共926,92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 民國100年11月30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A01,依法抵押權不受 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變更 借款條件契約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清水區 海濱 902-14 79.0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68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003層鋼筋混凝土造、住房、梯間 一層43.04 二層43.04 三層43.04 屋頂突出物11.87 合計140.99 陽台8.87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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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