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紀樹能
紀政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紀婷恩
黃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0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37,32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7,32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債權額比 例:聲請人紀樹能為2分之1;紀政宇為2分之1),經登記在 案。詎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分期清 償債務契約及本票2紙、大雅郵局第281號存證信函等影本為 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太平區 興隆 79 3.200.05 全部 2 臺中市 太平區 興隆 767 2,968.55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