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5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子騰即林中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參佰陸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子騰即林中平於民國92
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
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
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
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
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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