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6451號
TCDV,112,司促,36451,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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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451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唐振傑唐崇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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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