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6086號債 權 人 陳忠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松年、鄭松林、阡發導管工業有限公司、許坤照、許家民、許誠、廖素鐘、鄭淑珍、梁從武、廖三雄、廖怡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阡發導管工程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 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提出得對債務人許誠、梁從武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債 務人許誠、梁從武簽章之承攬契約書)。 ㈢提出全體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 省略)。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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