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8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羽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羽彤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 現籍設臺中○○○○○○○○○,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 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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