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829號
債 權 人 謝鈴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玉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日期及借款金額各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共借款新臺幣845,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
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因
狀附國泰世華存款存入憑條及存款憑證金額合計為「新臺
幣546,000元」與原因事實記載借款金額共「新臺幣845,0
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