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65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賴登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紹欣即元柱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本金
23萬元及17萬元支票之利息起算日似為互換)。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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