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5585號
TCDV,112,司促,35585,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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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585號
債 權 人 鍾月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坤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
㈢提出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陳坤煌之相關釋
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㈣提出Line截圖蜂潮-亞樂為債務人陳坤煌之相關釋明資料。

㈤提出債務人陳坤煌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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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