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5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蔡雅如
蔡隆昌
一、債務人蔡雅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貳拾壹萬捌仟捌佰
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
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為九期,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雅如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蔡隆昌負清償債務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雅如於110年10月27日,邀同債務人蔡隆昌為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700,000元,借款期間
為自110年 10月27日起至140年10月26日止。詎料債務
人蔡雅如於112年09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
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
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
對債務人蔡雅如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蔡隆昌給
付之。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
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
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二、放款明細1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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