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50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何坤龍即何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零壹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借
款利率依年利率7.21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
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
債權人借款340,01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