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5444號
TCDV,112,司促,35444,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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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444號
債 權 人 曾守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巧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 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12年2月3日出境後迄今未入境, 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憑,顯屬須向國外送達之情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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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