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443號
債 權 人 楊雅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忠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至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094號裁
定確定前,債務人黃忠憲應返還債權人楊雅棠扶養費不當
得利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黃忠憲於民國112年12月10日未支付扶養費之相
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094號裁定確定
證明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