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4年度,1318號
TCHM,94,上易,1318,200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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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13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子○○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5
0號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第967號、第990號、第1281號、第1943
號、第212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
度偵字第23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子○○(曾犯竊盜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分別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2月,於民國『下同』86年5月2日執行完畢,復再因竊盜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88年3月23日執行完畢)與 林光裕(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竊取電纜線。其犯罪 方式係林光裕子○○各自攜帶2人所有如附表三(即原審 判決書附表四,以下同)編號一至十六所示、客觀上具危險 性足供兇器使用之鋼鋸、壓力剪等物品,並各自攜帶其等所 有如附表三編號十七至二五所示之供犯罪所用之物,並以林 光裕所有之車牌號碼6R─3750號自用小客車及子○○ 所有之車牌號碼RE─3937號自用小客車為載運所竊得 電纜線之方式,且由子○○剪線、林光裕收線之模式,以上 開壓力剪等物品,剪下屬於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電 纜線(即PVC風雨線,以下均簡稱為電纜線),得手後, 將所竊得之電纜線置於上開自用小客車內,再由林光裕或子 ○○載往南投縣某環保回收商及設臺中市○○街110號不知 情之慶昌五金行變賣。林光裕子○○以上開方式,自93年 9月間某日起,至94年1月間某日止,連續於附表一內編號一 至二六所示時間、地點,以上開犯罪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 號一至二六所示之電纜線,並載往上開環保回收商變賣,得 款均花用殆盡。
二、子○○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3年5、6月 間某日起,至94年春節前某日止,於如附表二(即原審判決 書附表三,以下同)編號一至七所載之時間、地點內(檢察 官起訴書僅記載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部分,應屬漏載,併予 更正),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RE─3937號自用小客 車,並攜帶其所有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四所示、客觀上具危 險性足供兇器使用之壓力剪等物品,另攜帶其所有如附表三



編號十七至二二所示供犯罪使用之爬電線桿腰帶、尼龍繩等 物品,以如前揭所述之同一方式,竊取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 之屬於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電纜線,得手後,再將 其所竊得之電纜線載往不知情之南投某環保回收商變賣,得 款供其花用。
三、子○○承前犯意,並與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之黃 成實(所犯竊盜部分另行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另併案審理) 及林英峰(所犯竊盜部分,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另由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共3人結夥,於93年12月中旬某日,由黃 成實駕駛子○○所有車牌號碼RE─3937號自用小客車 ,攜帶子○○所有如附表三所載編號一至十四所示、客觀上 具危險性足供兇器使用之壓力剪等物品,另攜帶其所有如附 表三編號十七至二二所示供犯罪使用之爬電線桿腰帶、尼龍 繩等物品,前往南華枝55G7548HB21電線桿,由 子○○負責剪取電纜線、林英峰收取之方式,竊得電纜線共 150公尺,得手後,並由黃成實駕駛前揭小客車載運上開所 竊得之電纜線,由子○○將上開所竊得電纜線載往南投縣某 環保回收商變賣,得款由子○○花用殆盡。嗣於94年3月7日 22時許,經警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前往南 投縣埔里鎮埔里基督教醫院前查獲子○○,並當場扣得如附 表三所載編號六至十四、十七至二二所示之壓力剪與爬電線 桿腰帶等物品,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四、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臺中縣政府警察局、臺中縣政府警 察局和平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暨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移送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 正當理由,雖未於本院審理期日到庭,惟查: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於警詢 、偵查及原審及本院94年11月4日準備程 序與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共犯林英峰黃成實於偵 查中證述在卷(參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 2123號卷第41頁、第45頁)、且經同案被告林光裕於原審坦 承上開犯行不諱(詳見原審卷第50頁至第51頁、第55頁至第 57頁),復核與被害人即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職員己○○ 、乙○○、癸○○、蔡坤彰、丙○○、戊○○、林凡閩、壬 ○○、庚○○、丁○○、辛○○及甲○○指述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照片一百餘張、工作單登記簿2份及林光裕竊盜集團 竊盜電纜線現場圖一份附卷可參,且有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 五之壓力剪等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證被告之自白均核與事



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加重竊盜犯行均堪予認定 ,應予論罪科刑。
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壓力剪、高枝切桿、拉力 鉗、鋼鋸等物均屬鋒利或質堅厚實,在客觀上均足對人之生 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俱屬具有危險性之兇器(最高法 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參照)。從而核被告所為如附 表一至二各次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 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被告與案外人黃成實林英峰結夥竊 盜,所為另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3人以上加重竊 盜罪。被告與同案被告林光裕相互間,及被告與黃成實、林 英峰間分就上述本件加重竊盜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共同為多次加重竊盜犯行,均時間 密接,所犯又係基礎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 意反覆為之,雖被告所犯部分有攜帶兇器竊盜與結夥3人以 上竊盜之別,屬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被告以 情節較重之連續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一罪,並加重 其刑。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六部分所示之加重竊盜犯行 雖未據起訴,然業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認該部分與 已起訴之加重竊盜犯行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 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僅一至 二十五,惟原審判決書第4頁第一行及第二行竟記載為「附 表四編號一至二十九」,顯係誤載,除應更正為「附表四編 號一至二十五」及附表一編號12 清流高枝「56」更正為「 55」,以及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五漏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 愛分局」應由本院予以補充更正外,原審判決依上開理由, 適用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 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正途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他人財物之犯罪動機;且共同連續加重 竊盜者,係山區居民不可或缺之電纜線,影響民生甚鉅;被 告另有結夥3人以上加重竊盜犯行,情節較重;惟犯罪後於 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而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並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 五之壓力剪、鋼鋸、爬電線桿腰帶等物,均分別係被告與同 案被告林光裕所有供其等共犯本件連續加重竊盜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與同案被告林光裕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認本件固另扣得磅秤1個、1呎 長鋼筋15支、電線1捆(重4公斤)、望遠鏡1付與台電銅線 50公斤等物,被告亦均不否認上開物品為其等所有,然尚難 認上開物品係屬被告等共犯本件加重竊盜罪所需使用之物, 且台電銅線50公斤部分係屬贓物,業據被害人領回,爰均不



予宣告沒收,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甚妥適,應予 維持,被告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等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 ,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雖經本院合法傳喚,惟無正當理由,未於本院審理期日 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予判決,附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胡 忠 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子○○林光裕共同連續竊盜一覽表
┌──┬──────────┬──────┬────────┐
│編號│失竊地點 │ 犯案時間 │竊得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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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草投枝20、G8441BB12 │93年9月、10 │PVC風雨線70公斤 │
│ │(和平鄉台21線7公里處│月間某日 │ │
│ │右轉產業道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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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化二分2、G8441DA65 │93年9月間某 │PVC風雨線70公斤 │
│ │ (和平鄉台21線7公里│日 │ │
│ │ 處右轉產業道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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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化二分3、G8441EA33 │93年9月間某 │PVC風雨線261公尺│
│ │ (和平鄉台21線7公里 │日 │ │
│ │ 處右轉產業道路)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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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化二分12 G8440HC08 │93年9月間某 │PVC風雨線261公尺│
│ │ (和平鄉台21線7公里│日 │ │
│ │ 處右轉產業道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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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和興分10、G8541GB89 │93年9月間某 │PVC風雨線70公斤 │
│ │(和平鄉台21線7公里處│日 │ │
│ │右轉產業道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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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北校高枝25(國姓鄉北 │93年9月、10 │PVC風雨線40.8公 │
│ │梅國中旁產業道路) │月間某日 │斤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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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何興分9低1、9-10、10│93年11月3日 │PVC風雨線332.9 │
│ │-低1(東勢鎮○○路合 │某時 │公尺 │
│ │興巷41號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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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天福枝28分3-6、28分 │93年11月3日 │PVC風雨線1411公 │
│ │6-低1、28分7-9、28 │某時 │尺 │
│ │分8-低3(東勢鎮美林休│ │ │
│ │息小木屋附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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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大茅坪高分47(國姓鄉 │93年10月、11│PVC風雨線195公尺│
│ │長豐村東三巷產業道路│月間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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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豐埔枝258右分1G8338B│93年10、11月│PVC風雨線423公尺│
│ │A43(新社鄉台21線過二│間某日 │ │
│ │櫃橋左轉產業道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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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清流高枝52(投81線 │93年10月、11│PVC風雨線1110公 │
│ │清流部落左轉眉原溪旁│月間某日 │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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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清流高枝55投81線清流│93年10月、11│PVC風雨線1188公 │
│ │部落左轉眉原溪旁) │月間某日 │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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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大茅坪高分74低1(台 │93年10、11月│PVC風雨線585公尺│
│ │21線長豐村左轉東三巷│間某日 │ │
│ │產業道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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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國姓4枝30分8(國姓鄉 │93年10、11月│PVC風雨線336公尺│
│ │旗洞巷旗洞2號產業道 │間某日 │ │
│ │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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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眉原高幹97分31(投80 │93年10、11月│PVC風雨線591公尺│
│ │線4.5K左轉產業道路) │間某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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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雙林高枝43-47 (草屯 │93年10、11月│PVC風雨線495公尺│
│ │鎮○○○路過馬鄰橋左│間某日 │ │
│ │轉產業道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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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大茅坪高分53(台21線 │93年10、11月│PVC風雨線260公尺│
│ │長豐村左轉東三巷產業│間某日 │ │
│ │道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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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眉原高枝97右分15分 │93年10、11月│PVC風雨450公尺 │
│ │7(投80線4.5K左轉產業│間某日 │ │
│ │道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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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砂石幹63G5.122HD15 │93年10月間某│PVC風雨線451.5公│
│ │內線枝 (烏日鄉溪尾村│日 │尺 │
│ │慶光路65號旁約100公 │ │ │
│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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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眉溪高枝50-52(仁愛鄉│93年9月、10 │PVC風雨線302公尺│
│ │南豐村夢谷方向) │月間某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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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慶光幹75.G5225.BE33 │93年12月間某│PVC風雨線1000公 │
│ │(烏日鄉○○村○○路 │日 │尺 │
│ │79之49右前方50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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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石投埔高枝19(草屯鎮 │93年12月間某│PVC風雨線623.5公│




│ │碧興路2段1000巷農路)│日 │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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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中埔枝 18G7432CD94 │93年12月間某│PVC風雨線332公尺│
│ │(台136線41K路旁)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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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內竹枝 0000000BC09 │94年1月間某 │PVC風雨線126公尺│
│ │(台136線太平頭汴坑 │日 │ │
│ │46K右方產業道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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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中西高枝41 分7 分 │93年底至94年│PVC風雨線448公尺│
│ │(台136線國姓鄉福龜村│初某日 │ │
│ │中西巷產業道路) │ │ │
├──┼──────────┼──────┼────────┤
│ 26│南投縣仁愛鄉互助村清│93年10月2日 │PVC風雨線200.4公│
│ │流段第1711號土地上 │某時 │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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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