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4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簡傑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柒仟捌佰參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簡傑倫於民國111年04
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0日
起至民國118年04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2月12日止累計270,689元正未
給付,其中260,770元為本金;9,278元為利息;641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簡傑
倫於民國111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
國111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2月12日止累
計369,144元正未給付,其中356,425元為本金;12,626元為
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簡傑倫於民國111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114年04月2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12月12日止累計67,998元正未給付,其中65,346元為本金
;1,85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354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0770元 簡傑倫 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356425元 簡傑倫 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65346元 簡傑倫 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3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