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91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鄭素珠
輔 助 人 張木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參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貳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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