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8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蕭瓊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違
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蕭瓊如於099年08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
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8年01月25日起至113年01月24日
止。詎料債務人蕭瓊如於112年04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
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㈡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
,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二、放款明細1件。
三、郵局存款利率表1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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