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4698號
TCDV,112,司促,34698,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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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69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張嘉宏


高志遠



一、㈠債務人張嘉宏高志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
萬參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嘉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張嘉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張嘉宏高志遠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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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