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4626號
債 權 人 沈敬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仕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自「112年10月30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
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12年10月31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