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4499號
TCDV,112,司促,34499,202312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499號
債 權 人 錢進義
債 務 人 久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貝蒂
債 務 人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建勳


一、㈠債務人久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久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李建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久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李建勳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
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
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
對背書人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勳發支付命令,惟查
,票號UA0000000、UA0000000、UA0000000之支票,執票人
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
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
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三張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
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前開三張支票,對於發
票人以外前手即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勳已喪失追索
權,其據此三張支票對債務人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李建
勳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