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4474號
TCDV,112,司促,34474,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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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4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王建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
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
,合先敍明。(一)緣相對人王建雄於民國092年07月08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
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
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
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
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
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
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
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
.0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
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3444元整,及自民國098年06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
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電腦主機催收畫面及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繳
款影本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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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