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2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靖涵即林貝蒂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陸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