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4121號
TCDV,112,司促,34121,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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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4121號
債 權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顏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嘉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補聲請狀末「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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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