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93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筑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三點九計算之利息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
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
率依年利率13.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0,831元及相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
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茲債權人屢次催
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
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