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3797號
TCDV,112,司促,33797,2023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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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797號
債 權 人 黃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安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9月份電費1752元及10月份電費1380元之二份電費收據
影本。
㈡確認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暨提出債務人李安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債權人為「黄」潔揚抑或「黃」潔揚?如有誤載,並
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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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