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3710號
TCDV,112,司促,33710,202312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7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潘旻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潘旻宏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25日經由電子授
權驗證(IP:36.234.44.179)向聲請人線上訂借勞工紓困
貸款,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3年,自110年
6月29日起至113年6月29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
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依借據第7條約定,借款利息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百分之1訂定,自聲請人撥貸
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自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
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
㈡詎債務人自112年8月29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
理,聲請人爰依借據第11條第1項第1款約定,無須事先通
知或催告,主張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112年7月29
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負擔利息;並依借據第9條約定,本
金自到期日起,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
㈢債務人迄今仍積欠本金新臺幣37,02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檢具相關證物
,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及小額貸款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