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69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吳承駿
債 務 人 陳淑娟
李志雲
一、㈠債務人陳淑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肆萬玖仟貳
佰陸拾伍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陳淑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李志雲負清償債務之責。
㈡債務人陳淑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陸仟壹佰零
陸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