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5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債 務 人 洪健庭即洪榮輝之再轉繼承人
兼上一人之
輔助人 洪煜勛即洪榮輝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洪正輝即洪榮輝之再轉繼承人
洪芊毓即洪榮輝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榮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
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洪榮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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