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2479號
TCDV,112,司促,32479,2023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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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2479號
債 權 人 蔡尚言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具體敘明得對債務人「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因狀 附證物皆與債務人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不相關。)㈡陳 報請求金額新臺幣9,283元之計算式。㈢提出「建智印刷廠股 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惟債權人僅具狀陳報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仍未補正其他命補正事項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 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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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