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1941號
TCDV,112,司促,31941,2023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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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941號
債 權 人 創業家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書齊


債 務 人 陳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
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編號0000
0000訂單部分,其訂購人姓名為鄭心甯,非債務人陳光華
揆諸首開說明,則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光華請求該筆訂單金額
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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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業家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