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1848號
TCDV,112,司促,31848,20231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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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848號
債 權 人 張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銘正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債權人互助會款共新臺幣364,00 0元,債權人通知債務人還款,然債務人都不回應,爰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向債權人 借款,僅提出由其單方製作寄發催告存證信函為憑。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1.提出債務人借款 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轉帳 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2.提出債務人應每二 個月為一期償還債權人5,000元之釋明資料。3.提出約定一 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釋明資料,無此約定者,僅得請求 已到期之款項。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查該存證信函僅為 債權人單方催告之意思表示,尚不足認債務人有應給付之債 務存在,且亦無其他可供釋明債務人借款之釋明文件等。揆 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 任,釋明不足,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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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