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展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2年度,82號
TCDV,112,司,82,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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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柯秉志律師即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准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且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 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 ,聲請法院展期,此觀公司法第83條第3項、第87條第3項規 定即明。而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第2 項規定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字第27號裁定選 派為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沅味公司)之清算人,自 民國000年0月間裁定送達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字第4 0號裁定准清算展期至112年11月25日止。聲請人依沅味公司 最後申報之10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書表所載資產判斷其清償 能力,而認沅味公司之資產價值僅餘新臺幣(下同)680,75 8元,而已知債務本金則高達20,333,240元,顯不足全額清 償,已另行聲請破產宣告,惟尚待破產程序處理結果,目前 尚難清算完結,為此具狀聲請准展延清算期間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於110年5月7日以110年度司字第27號裁 定選派為沅味公司之清算人,本院於110年6月25日中院麟民 縱110司27字第1100044525號公告在案;又該清算事件業經 本院以112年度司字第40號裁定准展期至112年11月25日等情 ,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審閱無誤。本院認聲請人申敘 理由,核無不當,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四、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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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