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742號
TCDV,112,勞補,742,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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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742號
原 告 坤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淑華
被 告 巨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之名稱、法定代理人,並依聲明請求之金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及檢附更正後起訴狀繕本2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而有法定代理人者,應於書狀內 記載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等項;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 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 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 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 狀內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且以「臺中文心路郵局」為被告,未載明其法定代 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於法不合,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正確之被告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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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