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1年度,111號
TCDV,111,金,111,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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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向春華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得億物聯網數據股份有限公司、大程國
開發有限公司黃詮茗黃栢竣黃傳富曾素津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
臺幣(下同)990,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故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二、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6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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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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